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保释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2)不得与特定人员见面或通信;
(3)不得从事具体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和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67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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