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取保候审约6个月开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变更管辖权的,自变更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院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认为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收集证据的,可以要求解释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5、补充侦查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67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在实际法律问题中,案件情况不同,具有特殊性,为了有效解决您的问题,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解释情况,解决您的实际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