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证明自己确实没有欺骗、误导消费者实施此类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1)销售失败、变质商品,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名称的商品,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名称的、包装、装满的商品,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围。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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