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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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起因:8月底,四川成都一位大妈捡到了一部手机,并且向失主“索要”600块的“报酬”,但是当失主达到指定地点后,表示自己是学生没有那么多钱,但是仍然愿意给100元的答谢费。大妈不满意的与失主起了冲突,报警后,民警表示愿不愿意给钱是人家(失主)的事。随后,大妈蹲在路边崩溃的哭泣。
对于此案件中,反映出了这么几个法律问题:
1、对于捡到别人丢失的物品,有保管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捡到别人的遗失物件,拾得人确实有保管的义务,并且如果因拾得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件的损毁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
2、如果捡到东西不归还,可能涉嫌【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但是在本例中,很明显大妈的归还意愿很强烈,并没有“侵占”的可能,故不涉嫌【侵占罪】。
3、以归还失物为由索要钱财违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根据法律,在领取自己的遗失物品的时候,确实应该给予拾得人一些必要的交通费、通信费等费用,但是该费用应该是恰当的,不是随口定价的。此例中明显大妈想要600元的答谢费是不恰当的。
4、大妈索要600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显然,此例中大妈虽然态度强硬,但是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威胁或者要挟”,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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