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3个月内不能审结的,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3、普通程序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判决上诉案件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对于裁定的上诉案件,审判期限为30天,不能延长。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判期限,按照适用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判期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适用二审程序的审判期限。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列事项延误期限不计入审判限制:
(1)公告期间,即法院在报纸上正式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满。
(2)鉴定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到鉴定机构出具正式鉴定结论的时间。
(3)在处理管辖权问题的过程中,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到二审法院对管辖权问题作出最终裁定的时间,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纠纷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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