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履行相应的职责。人民法院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不仅是经济诉讼的参与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使其能够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义务。因此,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在解决经济纠纷案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诉讼当事人
经济诉讼当事人是指因经济权益发生纠纷,以自己名义参与诉讼,受人民法院判决约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指因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经济权益纠纷,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引起诉讼程序的人。
被告是指被人民法院通知侵犯原告合法经济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经济权益纠纷的人。
第三人是指原告与被告争议的诉讼对象,即原告与被告争议的诉讼对象、被告争议的经济实体权利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参与诉讼的人有法律利益关系。第三人可分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经济诉讼的主体,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经济诉讼有重大影响。
3、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诉讼代理权,以被代理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经济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
4、其他诉讼参与者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上述人员外,其他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虽然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与案件没有直接利益,不受人民法院判决的约束。他们只是根据案件的审判需要履行一定的诉讼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完成审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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