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1、购房合同签订前,买方未按照认购书规定时,地点签订合同或者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给他人,导致未能正式签订合同的,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退还,卖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签订正式合同的,可以抵押定金或退还购房款。在执行正式合同的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是“双倍返还”。
3、双方不违约的,只能就预购合同和补充协议达成协议,但未能签订合同的,卖方应将定金全部返还给买方,不涉及赔偿。
4、卖方未取得房屋销售合法证书,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或者正式合同无效的,卖方应当按照无效合同退还定金。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利息损失或者其他损失。
5、正式签订合同时,卖方不能执行认购书中确认的房屋条件,如房价、楼层、面积等导致签约失败,视为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6、只有卖方违约时才会退还定金,或卖方不能及时履行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定金是买方签订购房合同后同意购房交付的部分款项。如果后期购房合同如期执行,定金可以转为购房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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