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鉴定结论属于我国法定证据类型之一,可在法庭上证明。鉴定意见属于证据,因为不是第一手资料,由鉴定中心制作。
利用专业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中的一些特殊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由于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地感知案件,鉴定结论是表达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证据的产生是基于科学技术方法,而不是对相关情况的记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3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温馨提示:在实际法律问题中,案件情况不同,具有特殊性,为了有效解决您的问题,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解释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