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接到公安局传唤通知并不代表立案。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传唤是公安机关在调查阶段的工作。
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1.犯罪事实:即已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形成了犯罪。这一犯罪事实客观存在,不是主观猜测;现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处罚。其行为仅构成犯罪,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立案。
3.属于自己的管辖权: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无论是失职还是失职,都必须管辖;不应该管辖的必须是越权。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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