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重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难以支付的危险时,有权在对方未履行或者为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前暂停履行合同。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由于同一双重合同相互负债,且两种债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只能发生在双重合同中。
2.适用于不安抗辩权的双重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到清偿期。履行期未到的,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准备,不能停止履行。
4.履行方在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前,应当有确切的证据证明。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在实际法律问题中,案件情况不同,具有特殊性,为了有效解决您的问题,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解释情况,解决您的实际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