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第一、取得管辖权的方式不同。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涉案一方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当地法院受理案件后,涉案另一方必须应诉;但是,通过仲裁委员会申请的仲裁也应当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前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
第二,审判者的方式也不同。
在诉讼案件中,审判员将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和法院的指定,不能随意选择当事人,但有法律理由的,有权申请回避;对于仲裁案件,除双方需要协商选择合法仲裁委员会外,还需要约定仲裁庭的数量和如何构成,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仲裁员。
第三,仲裁和诉讼开庭审理也不同。
法院的一般审判将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信息或个人隐私的,不公开;但仲裁庭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声誉。
第四、审判程序和涉案当事人的能动作也不同。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但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很大的处罚权,因此当事人几乎可以控制案件的每一步。
第五、监督程序也不同。
中国法院将对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对于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判决,如有错误,可监督程序重新设立。中国仲裁委员会一般实行裁决制度,只适用于相关司法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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