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一般来说,探视权规定每周一次,每月四次,但这不是绝对的。双方可以就探视权的行使和时间达成一致。在达成协议时,应考虑儿童的生活时间和学习时间,因此宜每周一次。离婚后一个月探望权几次,没有明确规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一般由孩子的父母协商确定。也会有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判决的情况。
所以通常以协商为主,双方按照实际方便的原则约定,约定时要考虑孩子的生活时间和学习时间,所以每周一次为宜。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起诉法院,对探视权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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