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原则上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费用。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的利益决定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
诉讼涉及的标的金额直接影响向人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诉讼费用通常由原告提前支付,最终败诉方承担。如果双方达成和解,诉讼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
诉讼费用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财产比例收费,具体收费如下:
<10000.收取50元;
10000-100000收取2.5%;
100000-200000收取2%;
200000-500000收取1.5%;
500000-1000000收取1%;
1000000-2000000收取0.9%;
2000000-5000000收取0.8%;
5000000-10000000收取0.7%;
10000000-20000000收取0.6%;
>20000000收取0.5%。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在实际法律问题中,案件情况不同,具有特殊性,为了有效解决您的问题,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解释情况,解决您的实际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