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解除权有哪些合同?
1.对委托合同和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这三种情况是不定期租赁合同:
(1)双方当事人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3)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该租赁物,出租人无异议。“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法定解除条件的成立条件。任意解除权的行使若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则解除权人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2.某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且下列合同的一方有权任意解除或任意变更:
(1)处理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2)运输合同(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的托运人;
(3)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有任意解除权,无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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