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劳务关系适用于《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如果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那么很明显是可以被调整的,如果是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因为劳务形成了纠纷,或者是劳务方造成了他人的损伤,都是由接受劳务的那一方来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的。
《侵权责任法》之劳务关系是否适用?
《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现在我国适用的是《民法典》。劳务关系也是适用于《民法典》的相关内容的。
《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明确规定了个人间劳务的对内责任和对外责任。
劳务分为了雇佣关系和帮工关系,在对外责任上除由接受劳务人承担责任外,还规定了提供劳务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接受劳务人可以要求追偿或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对内责任上则不分过错一律由接受劳务人承担。
临时工提供劳务侵权责任法如何处理?
《侵权责任法》已经废止了,将会按照《民法典》规定来处理。临时工提供劳务如果存在着侵权行为的话,有雇主而承担责任。
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收到伤害,有权向接受劳务者要求赔偿。提供劳务者作为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的情形非常普遍,一般情况下,提供劳务者本人存在对自己安全注意不够的过错,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只要他们尽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即可认定提供劳务者没有过错。即使提供劳务者有轻微过失的,一般不作为减轻接受劳务者责任的依据。提供劳务者本人受了伤,如让其承担主要责任,就过分强调了过错责任原则而忽略了公平原则,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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