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劳动者的举证责任:一是承担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劳动者用于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材料应当多样化。工资表、工作证、操作证、考勤卡、进出厂证明等。可以作为证据。二、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者只需写明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过程,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认定工伤如何举证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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