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级别的劳动模范可以享受本单位提供的劳动模范津贴,并随月薪支付。那么劳动模范有什么待遇和福利?下面就跟随及法网小编的脚步一起来看一看吧。
一、劳动模范有什么待遇和福利
(一)从1995年12月20日起,凡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广州市劳动模范"称号的先进个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可列入本单位提前晋级或越级晋升的范围晋升职务工资;属企业单位的,其所在单位有晋级指标时,要优先给予升级;并颁发一定奖金。
(二)获得"市劳模"称号的先进个人,按有关规定参加省、市工会组织的疗养、休养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应予照发,其活动所需的各项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经费列支渠道由所在单位解决。
(三)获"市劳模"称号的先进个人,在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由所在单位根据上年的预期寿命,按本市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5%,发给一次性补充生活保障金。
本市建国以来获得"市劳模"称号的先进个人,离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四)违反党纪、政纪、国法,受党内或行政处分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劳模",不能享受上述待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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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仲裁时效过了规定期限能否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正2001)14号)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规定赋予了人民法院最终确定申请仲裁时效的权力。《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一规定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冲突,根据后法优于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后应当以其为准,不再援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关于这个问题规定。
也就是说,在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致使当事人不能依照时效规定申请仲裁的,适用时效中断制度,时效期间从时效中断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后,在合并计算的时效期间内,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而继续计算后超过时效期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
实务中处理此类问题需注意:
(1)应当确定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了时效期间,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形,是否属于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的争议。
(2)如果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确已超过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书。
(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的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此应当受理。
对于确已超过仲裁时效,又无时效中断或者中止事由的,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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