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1、取保候审申请。被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聘请的近亲属、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接到取保候审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7天内作出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决定,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发布《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提出保证人或者支付保证金。
3、取保候审执行。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报告,被告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签字或盖章,告知其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满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退还犯罪嫌疑人、被告,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4、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取保候审期间,案件侦查不得中断,起诉和审判。取保候审期满,或者发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案件已经办理的,原决定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通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温馨提示:在实际法律问题中,案件情况不同,具有特殊性,为了有效解决您的问题,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解释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