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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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民间借贷是借贷的重要途径,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近年来,常规贷款案件很多,给借款人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那么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是什么?下面由及法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是民间借贷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借贷关系,而套路贷是假借借贷之名,对借贷者的财物进行非法的占有。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3.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是民间借贷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借贷关系,而套路贷是假借借贷之名,对借贷者的财物进行非法的占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及法网进行法律咨询

看完以上内容应该对“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是什么”已经知晓了吧,关于本问题及法网还给大家带来了更多相关知识,如民间套路贷立案标准以及怎么防止套路贷,相信大家还是感兴趣的吧,那么下面就继续来了解一番吧。

二、9民间套路贷立案标准

照普通诈骗罪立案标准立案侦查,3000元至10000元以上就是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贷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民间套路贷照普通诈骗罪立案标准立案侦查,3000元至10000元以上就是立案标准。如果我们遇到了套路贷就应当及时的报警,因为这样的贷款是非法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及法网相关律师。

三、怎么防止套路贷

1、选择合法正规途径:借款时,选择正规的贷款公司或金融机构,尽量避免通过个人借款,同时,要求公司提供并核实相关营业执照等信息。

2、谨小慎微签合同:认真审核借款合同,到贷款公司,现场签订借款合同,并核实相关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避免自己先签合同,再由公司盖章;避免签订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的借款合同,避免借款合同中相关重要条款空白。

3、做好个人财务规划、合理消费:财务规划一塌糊涂,消费大手大脚无节度等等,这些都是容易陷入“套路贷”的高危因素。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拿了不该拿的就要承受你所不能承受的“套路”。

4、注重个人信用维护:说到底,很多人并不情愿选择此类高风险的贷款,奈何个人信用“透支”严重,正规贷款的门堵上了,放手一搏的赌徒心理又涌上脑门,最后落入“套路贷”的深渊也就不出意料了。

四、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

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要准确把握“套路贷”犯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本质特征,将其与民间借贷、高利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一)被害人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实际获得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各种手段非法占有的被害人财物和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利息”等各种名目从被害人处扣除、收取的费用,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在实际法律问题中,案件情况不同,具有特殊性,为了有效解决您的问题,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解释情况,解决您的实际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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