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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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还不上钱时,担保人通常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
借款人还不上钱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在借贷关系中,担保人的责任取决于担保的类型。一般来说,有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两种。
连带保证责任意味着,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担保人此时与借款人几乎处于同等的偿债地位。这种情况下,担保人面临的风险较大,一旦借款人无力还钱,担保人很可能需要立即代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而一般保证责任则相对较为宽松一些。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无论是哪种责任,担保人在承担偿债义务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为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在担任担保人之前,务必充分了解相关责任和风险,并谨慎做出决定。
此外,担保人在担保过程中,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和文件,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债权人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正确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担保关系损害担保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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