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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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
担保物权的四个特性
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其具有以下四个重要特性。
首先是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受偿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而设定的,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这意味着担保物权的存在、移转及消灭,均从属于债权。债权无效或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其次是不可分性。这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例如,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转让,或者债权的分割或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担保物权。
物上代位性也是其重要特性之一。当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保险金等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该代替物行使权利。这样能确保担保物权的担保功能在担保物发生意外变化时依然得以维持。
最后是优先受偿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而其他债权人只能在担保物权人受偿后,就剩余的财产进行分配。这一特性是担保物权保障债权实现的核心体现,使得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更有力的保障。总之,担保物权的这四个特性使其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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