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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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债权、侵权行为债权、无因管理债权、不当得利债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债权。
债权申报范围
债权申报范围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首先,合同债权是最常见的,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产生的债权。这些债权通常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其次,侵权行为导致的债权也在申报范围内,比如因他人的侵权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无因管理债权,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所产生的债权。不当得利债权,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而产生的债权。此外,还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债权,比如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劳动债权。
在确定债权申报范围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准确判断债权的性质和来源,确保符合申报条件;二是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三是要关注申报的时间节点,逾期可能导致债权无法得到确认。同时,破产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以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
总之,明确债权申报范围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债权人应充分了解和把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债权申报。只有这样,才能在破产程序中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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