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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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能力偿还债务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解除失信人员。
无能力偿还债务可否解除失信人员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当被执行人确实无能力偿还债务时,并不一定就绝对不能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首先,如果被执行人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暂时无能力履行,比如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其经济状况急剧恶化,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和说明,请求法院考虑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
其次,如果被执行人虽然目前无能力偿还债务,但一直在积极努力地采取措施改善自身经济状况,比如寻找工作、创业、与债权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等,并且能够向法院证明其诚意和努力,那么法院也可能会酌情考虑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此外,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其他可以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比如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等。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无能力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人,虽然有可能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并不意味着其债务就可以免除。债务仍然存在,一旦被执行人经济状况好转,有能力偿还时,仍然需要履行还款义务。同时,法院也会继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监控和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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