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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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抵押权主要在设立条件、标的范围、公示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
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在哪里
质权与抵押权存在诸多不同之处。首先,在设立条件上,抵押权的设立不要求移转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权的设立则需要出质人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这是两者较为显著的差异之一。其次,标的范围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通常为不动产、动产以及权利等,而质权的标的主要是动产和权利。再者,公示方式不同。抵押权一般通过登记来公示,而质权则通过占有质物来公示。此外,在实现方式上也有差别。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则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质物优先受偿。从风险角度来看,由于质权人实际占有质物,在一定程度上能更好地控制风险,但也承担着保管质物的责任;而抵押权人则相对面临更多不确定因素。在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上,两者也各有特点。质权和抵押权的这些区别,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在选择担保方式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质权和抵押权虽然都是担保物权,但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当事人做出更合适的选择和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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