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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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抵押权主要有设立条件、占有状态、实现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质权与抵押权存在多方面的不同。首先,在设立条件上,抵押权的设立不要求移转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使用、收益抵押物;而质权的设立则需要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其次,就占有状态而言,如前所述,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而质权人占有质物。这使得质权人对质物具有更强的控制和支配力。
在实现方式上也有差异。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质权人则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外,在权利的转让方面,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而转让,无需经过抵押人的同意;质权的转让则需要经过出质人的同意。
从法律后果来看,质权人对质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抵押权人通常不存在这样的义务。
综上所述,质权和抵押权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在具体的法律适用和实务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处理。这些区别对于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保障交易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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