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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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担保人在不同情况下可能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
欠款担保人负什么责任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欠款担保人承担着重要的责任。担保人的责任主要取决于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具体类型。
一般保证责任意味着,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且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责任则较为严格。一旦债务到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承担了债务,就取得了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可以要求债务人归还其代偿的款项。
此外,担保人在承担责任时,还需要注意担保的范围和期限。担保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期限则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如果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可能免除保证责任。
总之,欠款担保人的责任不可小觑,在决定担任担保人之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风险,谨慎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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