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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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在成立条件、标的范围、效力等方面存在区别。
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区别在哪儿
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类型,它们有以下一些主要区别。
首先,在成立条件上,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一般是在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情况下,当债务到期未履行时成立;质押权则是通过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质押合同并交付质物而设立;抵押权通常是通过抵押合同设立,且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其次,标的范围有所不同。留置权的标的主要是动产;质押权的标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抵押权的标的主要是不动产和特殊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
再者,效力方面,留置权人在留置期间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但不得使用、收益;质押权人对质物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此外,实现方式也有差异。留置权人可依法自行处置留置物以实现债权;质押权人通常需要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实现;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担保范围上,三者也不完全相同,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总之,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当事人在选择担保方式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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