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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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行使具有对债权人、债务人及次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会产生一系列的效力。对债权人而言,其可直接从次债务人处获得清偿。通过代位行使,债权人得以扩张自己债权的效力范围,使其债权的实现得到更有力的保障。这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对债务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务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当债权人成功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内归于消灭。同时,债务人可能需要承担一些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对于次债务人来说,其需要向债权人履行相应的义务。一旦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就成为了直接的义务承担者。次债务人不能以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等来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请求。并且,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也可以同样向债权人主张。
在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把握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效力,对于正确处理相关法律纠纷至关重要。它有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公平。同时,也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标准,使得相关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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