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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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的例子如借款人将车辆质押给贷款机构获取贷款;留置的例子如顾客未付修理费,修理厂留置修理的物品。
质押和留置的通俗例子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比如,小张为了筹集资金做生意,把自己的贵重手表质押给了典当行。在这个例子中,小张是债务人,手表就是质押物,典当行是债权人。小张把手表交给典当行占有,以此获得资金,一旦小张不能按时还款,典当行就有权处置这块手表来偿还债务。
留置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小李把汽车送到修理厂维修,维修完成后小李没有支付修理费用,那么修理厂就有权留置这辆汽车,直到小李付清费用为止。这就是典型的留置情况,修理厂基于其合法的维修行为占有了汽车,在小李未履行支付义务时,可以依法留置。
质押和留置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它们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这些通俗的例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区分质押和留置这两种法律概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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