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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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在不同情况下可能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类型取决于担保合同或条款中约定的具体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责任意味着,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其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连带保证责任则较为严格,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担保人都需要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担保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承担责任,比如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实际生活中,作为担保人应当清楚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在决定是否担任担保人时,要充分考虑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因素,避免因盲目担保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同时,债权人在要求他人提供担保时,也应当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范围等重要条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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