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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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债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转移债务应当经谁同意吗
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新债务人成为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擅自转移债务,可能会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因为债权人在与原债务人建立债务关系时,是基于对原债务人的信用、偿债能力等因素的考虑。如果随意允许债务转移,可能会导致债权人面临新债务人信用不佳、偿债能力不足等风险。
债权人同意是债务转移生效的必要条件。债权人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债权人在知道债务转移的情况后,没有表示反对,并且继续接受新债务人的履行,可以视为默示同意。此外,债务转移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债务的可转移性等。
总之,转移债务必须经债权人同意,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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