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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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申报期限的破产债权,一般情况下可能会被视为未申报债权,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能有一定的救济途径。
超过申报期限的破产债权应怎么处理
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是法律规定的重要时间节点。当破产债权超过申报期限时,通常会面临一些复杂的情况和处理方式。
首先,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这意味着,超过期限后,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不再被认可和处理。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例外。比如,如果未申报债权的原因是不可归咎于债权人自身的客观原因,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未能及时申报,债权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请补充申报。但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未能及时申报的合理性。
此外,如果破产管理人在已知存在该债权的情况下,未通知债权人申报,导致债权人错过申报期限,那么债权人也可以主张其权利。并且,即使超过申报期限,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发现有可供分配的财产,未申报的债权人也有可能获得一定的清偿,但这通常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和程序。
总之,对于超过申报期限的破产债权,处理方式并非绝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分析。债权人应尽量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破产管理人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等义务,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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