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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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中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有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自治性机构。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对破产企业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这类债权人的债权没有特定财产作为担保,他们在破产分配中通常处于较为普通的地位。
其次,对破产企业享有有财产担保债权但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虽然其原本享有担保物权,但主动放弃该权利后,其与其他普通债权人处于相同地位,有权参与表决。
再者,对破产企业享有有财产担保债权且其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其债权的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超出担保物价值的部分债权,该债权人可作为普通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最后,破产企业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代替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其对破产企业享有求偿权的,可以作为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都一定享有表决权。例如,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在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之前,不得行使表决权。此外,法律可能还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规定和限制。债权人会议中表决权的合理分配和行使,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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