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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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
抵押权和担保物权的关系
担保物权是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以抵押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抵押权是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担保物权,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仍然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抵押物。其次,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即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随着债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而相应变化。再者,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即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分以及债权的各部分都担保抵押物的全部。
担保物权中的其他两种,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权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总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质权、留置权一起构成了担保物权体系,它们在保障债权实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实际应用中,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它们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范围,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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