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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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是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物来保障债权;连带责任担保则是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有何区别
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存在以下一些重要区别。
首先,在担保形式上,抵押担保主要依赖于抵押物,如房产、车辆等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连带责任担保中,担保人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不限于特定的财产。
其次,在责任承担上,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没有先诉抗辩权。但抵押担保中,债权人需先就抵押物实现债权,不足部分才可向担保人等其他主体主张。
再者,在实现担保的程序上也有不同。对于抵押担保,通常需要依法进行抵押物的处置程序,可能涉及评估、拍卖等环节。连带责任担保则相对直接,债权人可根据约定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此外,从风险角度看,连带责任担保对担保人的风险较大,因为其责任范围更广;而抵押担保的风险相对集中在抵押物的价值和处置情况上。
综上所述,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在担保形式、责任承担、实现程序和风险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当事人在选择和运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谨慎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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