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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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履行对象是次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向谁履行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在债权人代位权中,履行对象是次债务人。
具体来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这是因为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了原本属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从而可以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
例如,A 对 B 享有债权,B 对 C 有到期债权但怠于行使,此时 A 可以行使代位权,要求 C 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这样可以避免 B 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导致 A 的债权无法实现。
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来看,确定次债务人作为履行对象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首先,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更有效地实现债权。其次,督促债务人积极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防止其怠于行使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最后,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确保债权债务关系的正常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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