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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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的无效收养行为有什么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民法典的无效收养行为有什么规定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收养人和送养人具有能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映内心愿望和真实意愿的。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的收养人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养人应当年满三十岁,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的违法犯罪记录,也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还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果是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话,不需要受子女人数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的被收养人户口登记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被收养人户口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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