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居要有感情不和谐、分开居住、不履行夫妻间的义务
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是指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虽然我们不住在一起,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是因为其他原因。工作地点或其他客观原因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例如,一个在北京工作,另一个在上海工作。现在一方提出离婚,分居两年。由于工作地点的原因,法院很难确定婚姻法中的分居。
2、夫妻常年异地居住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吗?
许多人不明白,如果这对夫妇一年四季都住在不同的地方,那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当然,这并不一定是法律上的同居。法律分居是夫妻因感情不和而没有性生活的共同生活,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标志。
3、同居不履行义务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吗?
如果你住在同一套房里,不睡在同一张床上,但感情不和谐,不履行夫妻之间的相互义务,这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吗?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在法庭上很难确定同居。例如,一旦一方否认分床睡觉,另一方很难证明分床或没有性生活事实,因此不被认定为分居。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温馨提示:在实际法律问题中,案件情况不同,具有特殊性,为了有效解决您的问题,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解释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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