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1、夫妻双方对财产所有权有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双方无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协议处理离婚,但避免法律,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协议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取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拥有,但差额较大的,分割财产较多的一方应方。
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分,但由于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可能分配不同。
5、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正式生效,只对夫妻有约束力,不能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如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隐藏、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误以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让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析。一方要求分家分析财产的,可以先处理离婚案件和已查明的财产问题。暂时难以查明的财产分割可以通知当事人另行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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