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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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军队证明士兵可以申请离婚,双方可以自愿,但婚姻需要军队报告,现役士兵离婚,应当认真,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军事纪律,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双方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者政治机关应当调解;调解无效,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政治机关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配偶是当地人员,士兵要求离婚的,军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根据情况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可以出具离婚证明;士兵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军队可以请对方单位或者地方有关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应当出具证明,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配偶是当地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士兵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以出具离婚证明;士兵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核实士兵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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