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对被告缺席判决。
但是,离婚案件不同于合同、房产、侵权等其他案件,由于涉及人身关系的变化,没有被告的意思,不能轻易适用缺席判决。
由于被告拒绝出庭,相当于被告自动放弃选择权和话语权,忽视法律权威,可以推断被告与原告的矛盾加剧,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原被告夫妻关系完全破裂,因此应缺席离婚判决。
此时,虽然可以判决离婚,但不应处理其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这两个问题应该是原来的问题。被告另行起诉,以显示对被告的公平。
因此,缺席离婚的判决是合理的,毕竟,没有人愿意在痛苦而不可分割的婚姻中消耗生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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