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手续必须到登记的地方吗?户口常住地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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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离婚手续不一定在登记地办理。

离婚登记可以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处办理。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应当共同到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双方同意离婚协议的,不需要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到任何一方所在地办理。

2、双方同意离婚的,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但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同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在实际法律问题中,案件情况不同,具有特殊性,为了有效解决您的问题,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解释情况,解决您的实际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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