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女互相支付财产的现象比较普遍,支付的性质有时是礼物,有时是借款。由于恋爱期间对恋人的过度信任,借款不打欠条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付款的性质不好意思说清楚,写清楚,一旦分手就可能引发纠纷。
不过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不超出日常交往范围的财产,视为一般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人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持感情或双方共同消费的必要费用,不应要求返还。
虽然在实践中,男女基于婚姻目的远远超过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型财产赠与经常发生,通常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家庭收入、相处时间、经济交流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方的赠与目的是否应归还。
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赠与原则上不允许在实际履行后撤销,在恋爱期间支付财产,赠与后要求返还,可能得不到支持,所以“爱情需要理性,礼物需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身经济能力的责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