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手机短信的普遍化,通过手机短信揭发枕边人有外遇的离婚案件也越来越多。那么手机短信能不能作为通奸证据?下面及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番,一起来看看吧。
一、手机短信能不能作为通奸证据
在符合证据形式具有合法性的前提下,可以作为证据;手机短信收集的程序合法化;作为证据的内容和来源合法。
曾经处理过不下十起这类离婚案的戚律师指出,配偶从手机短信中发现枕边人有外遇,是可以以此提出离婚申请,不过要作为通奸证据,就比较困难。在法律上,所谓通奸是指一名已婚人士与非配偶有性行为,而单凭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很难证明这一点的。---律师说:“如果当事人在看了手机短信的内容后,发现配偶可能与他人有不恰当的行为或关系,情绪因此受到严重的影响,诸如感到苦恼、悲痛,或有被背叛的感觉时,就能以配偶的行为不合理来提出离婚申请。”换句话说,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可以成为申请离婚的其中一个理由。
申请离婚的理由有很多,在一起离婚案中,又可分为“有争执性”和“无争执性”两种。她说:“如果当事人从配偶的手机短信中,怀疑配偶有外遇提出离婚,而配偶又肯承认的话,就表示双方对离婚的理由没有争议,那么手机短信的内容,就能在离婚申请中被接受。”
二、强奸和通奸有何区别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通奸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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