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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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缔约过失概念有哪些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
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
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构成要件是什么
缔约过失构成要件是:
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
损害事实是构成民事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而造成的损失。
关于损失的范围,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同样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得超过缔约过错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先合同义务可能造成的损失。
具体来说,直接损失应包括缔约费用;
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
上述费用的利息。
间接损失(或称可得利益)为丧失与第三方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2.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或称附随义务),包括协助、通知、照顾、保护、保密等义务。
它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
3.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这里的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过错。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该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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