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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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供用电合同履行地有哪些规定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是指供电人将电力的所有权转移于用电人的转移点。由于电力系统具有网络性,电力的生产、供应与使用同时完成,这就使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供用电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该履行地点,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供电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供电义务。如果供用电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近十多年来,由于用电人参与电力设施的投资建设,电力设施投资多元化已呈发展趋势,供用电双方根据这一特殊性,在实践中形成并确定了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作为合同的履行地点。在用电人为单位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该单位变电设备的第一个磁瓶或开关;
在用电人为散用户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进户墙的第一个接收点。上述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民法典的要约撤回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约是意思表示的一种,当事人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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