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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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的冷静期内不退,违法。
“加盟冷静期”内部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内部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定”的、“单方”的、“任意”解除权是国家规定赋予加盟商的权利“缓冲期”、“犹豫期”、“反悔”权利。不需要加盟公司的同意。“加盟冷静期”期限法没有规定,通常还没有开店,没有实际经营前,但时间不宜过长。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还加盟费?
退还加盟费即加盟合同纠纷,法律上称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特殊的合同纠纷案件。不仅适用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特殊退还特许经营费情形,也适用于《民法典》中普通合同纠纷的退还。
其中,《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殊退还特许经营费的情形如下:
第一种情况:“加盟冷静期”退加盟费;
第二种情形:违反“加盟信息披露”的规定退还加盟;
第三种情形:解除加盟合同退还加盟费;
第四种情形:撤销加盟合同退还加盟费;
第五种情形:加盟合同无效退还加盟费:
1、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
2、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
3、签订违法违规的合同;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第六种情形:加盟公司违约退还加盟费。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民法典》规定的加盟合同“违约”的情形为:《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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