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1.双方就合同内容协商但不能达成协议,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不适合定金罚则,无合同定金可退还。
2.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协商或擅自变更认购书内容,导致销售合同未能订立的,适用定金罚则。
3.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政策调整导致一方有正当理由的,不适合定金罚则。
定金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定金合同为实际合同,需要定金的具体交付。定金未实际交付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负债或者不订立主合同的,不得适用定金罚则。
(2)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属性决定的。主合同无效或者撤销的,即使当事人已经交付或者收定金,定金罚则也不能适用。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但定金合同不一定无效。
(三)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不能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
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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