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公司共同股权怎么分割?

公司经营评论843阅读模式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夫妻离婚后公司共同股权怎么分割

夫妻正在闹离婚,丈夫私下将家族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权,一部分转让给母亲,后又由母亲转让给其他公司。

12月1日,法院终审认定,这是一种恶意串通行为,最终判决所有股权转让协议都无效。

离婚原因

公司认为女方侵占700万

1999年9月9日是赵某山与陈某稚成婚的好日子。

2001年4月,赵某山和母亲刘某仪登记成立了东莞市天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赵某山占90%股份,刘某仪占10%股份。

2007年,赵某山与陈某稚感情出现裂痕,并因为天某公司财务的问题有了分歧。天某公司认为陈某稚存在侵占公司资金的问题,数额达700万。去年3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此事。而在此之前,双方之间的财产分配纠纷,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

转让股份

离婚前男方两度私转股份

2007年12月12日,陈某稚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在之前的11月25日,赵某山在未与陈某稚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其在天某公司80%的股份,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母亲刘某仪。

2008年7月11日,陈某稚与赵某山的离婚案件正在审理中。当天,刘某仪将天某公司80%的股权以44.8万的价格转让给天某部落公司,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这笔钱在三天后进入刘某仪账户。同样是在7月11日,赵某山将其10%的股份,以5.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鹤某广告公司。双方都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

据赵某山和鹤某广告公司陈述,股权转让过程中,买卖双方都没有对天某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并且鹤某广告公司对赵某山与陈某稚的感情状况有一定的了解。

获知赵某山将股权转让出去后,陈某稚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终审判决

被告恶意串通股权转让无效

法院认为,天某公司的成立时间是在陈某稚与赵某山结婚之后,因此,赵某山在公司所占有的90%股份应认定为。

而刘某仪作为赵某山的母亲,在完全知悉陈某稚与赵某山的婚姻状况下,明知赵某山未经陈某稚就将天某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并受让赵某山夫妻共同财产股份,此行为是恶意串通,损害了陈某稚的合法权益。因此,赵某山的转让行为无效。而刘某仪将股权转让给天某部落公司的行为,也认定为无效。

此外,鹤某广告公司在完全知悉陈某稚与赵某山婚姻状况的情况下,受让赵某山在天某公司10%的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行为,也是恶意串通。

此案一审判决后,赵某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在二审期间,陈某稚与赵某山的离婚案也作出判决,法院准予两人离婚。今年12月1日,东莞中院针对双方的股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陈某稚与赵某山已经离婚,股权转让纠纷也已经审结。天某公司的股权如何处理,还需要另行起诉。

看完以上内容应该对“夫妻离婚后公司共同股权怎么分割”已经知晓了吧,关于本问题及法网还给大家带来了更多相关知识,如夫妻共同股权分割原则以及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及方法,相信大家还是感兴趣的吧,那么下面就继续来了解一番吧。

夫妻共同股权分割原则有哪些

人民法院处理离婚夫妻共同股权分割问题时,基于股权的特殊性,应确立特殊的分割原则。人民法院除应当坚持民法典所规定的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以及公司法上的“资本三原则”等原则外,还应当坚持以下分割夫妻共同股权的特殊原则:

(一)区分原则

所谓区分原则是指,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须区分不同的股权性质,考虑夫妻共同股权的具体类型,依照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特殊条件和程序进行。首先,要区分夫妻共同股权是体现为企业股份还是股票;其次,区分合伙股份、股份制合作企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再次,区分股票的不同种类;最后,将夫妻共同股权区分为自由流通股权和限制流通股权。就自由流通的共同股权而言,夫妻在离婚时可以协议分割:归一方所有,给另一方相当于股权价值一半的补偿,或者双方折半共享。如果双方都不愿持股,可以将其抛售后分割价金。就限制流通的共同股权而言,夫妻在离婚分割时必须遵循《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此外,夫妻在分割合伙、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时还必须遵守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就股份转让的相关约定。

(二)发挥物之效益原则

依我国司法解释精神,夫妻财产的分割应遵循有利生产原则。故人民法院在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上应坚持有利于发挥物之效益原则。夫妻共同股权的表现之一是股票。对于企业内部职工股,在分割时宜判归企业职工一方所有,以充分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维护其他职工的利益。对于面向社会发行的社会公众股,原则上应归属具有投资经验的夫妻一方所有。因为,股票投资是一种高风险行为。股市股票受市场利率、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盈利和发放股息红利情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很大,所以只有判决归属有投资经验的一方,才有可能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夫妻共同股权的表现之二是股份。股份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原则上宜判决归属参与合伙、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的一方所有。因为,合伙、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是人合公司或是人资两合公司,股东间的人身信任性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这些企业一般都不愿意企业股东以外的人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以,宜判决归属股东一方所有,才能充分发挥物之效益。

(三)补偿原则

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补偿原则是指,离婚时,夫妻共同股权依协议或依法院判决归属一方所有时,应由该方给予对方相当于该股份或股票价值一半的补偿。补偿的关键在于核定价格。例如,我国有些学者提出,人民法院在具体分割夫妻共有的股票时,可以参照分割时的股市价、购买时的购买价,以及在相适应的一段时间趋于稳定的股市价等作为参考基数,组织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一个股价,或者由人民法院参照上述基数在均衡和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依自由裁量职权确定一个估价,将夫妻共同股权折算出的全部价值量进行分割。还有些学者提出:股票的价格从不同程度上可以划分为票面价格、发行价格、账面价格、清算价格、市场价格等多种价格,但审判中,从稳定性和实用性方面考虑,经常运用的是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市场价格。当然,在核定了股票价格之后,分得夫妻共同股票的一方要给予另一方当事人相当于股票价格一半的补偿。同样,分得了企业股份的夫妻一方也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股份价值一半的补偿。

(四)竞价原则

竞价原则,就是对于一方持有的共同股权,但双方依法都具有持股资格、都具有投资经验、经济条件大体相同、且双方都想拥有该股权时,法官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来确定股权的归属。即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股权的价值轮流报价,最后以当事人所报的最高价格确定为股权的最终价格。该股权在被判决归属报价最高的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同时,其应当给予另一方当事人相当于该股权价值一半的补偿。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及方法

一、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夫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平等分割的权利。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既不能损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还要看情况对女方和子女给予必要的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民法典》明确规定,对离婚有过错的一方,在处理财物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补偿。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生活资料,分割时应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相关规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8)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9)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0)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离婚只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结婚后获得的财产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所谓年限的转化问题,如果因离婚造成生活困难,可要求对方适当给付补偿。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在实际法律问题中,案件情况不同,具有特殊性,为了有效解决您的问题,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解释情况,解决您的实际法律问题。

立即在线咨询>

及法网
  • 本文由 发表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laws.cdwzseo.com/gsjy/21141.html
婚姻家庭

要离婚丈夫就是不离怎么办

要离婚的丈夫不愿意离婚,这是很常见的问题。如果你面临这种情况,你应该首先采取以下步骤: 1. 了解你的权利和选择 在大多数情况下,你有权离婚。如果你的丈夫不同意离婚,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你...
婚姻家庭

孩子一直妈妈带离婚归谁

一般来说,如果孩子一直和妈妈在一起,大部分孩子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都会被判给妈妈,但也要看具体的实际情况。如果这位母亲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并且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等其他原因,抚养权可能会被判给父亲。 1...
婚姻家庭

离婚探视权一个月几次

离婚探视权一个月无论多少次都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双方可以决定探视权。在约定时,应考虑孩子的生活时间和学习时间,可按照一周一次的原则处理,所以一个月大约四次。 只要探视是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
评论  0  访客  0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