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可以怎么做(业主不交物业费怎么灵活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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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欠缴物业费,造成业主与物业之间产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由业主委员会催告业主尽快交纳,否则物业公司在多次书面催缴无果的情况下,可能会选择向管辖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缴物业服务费,经法院审理认定业主无正当理由情形下欠缴物业费,法院会判决要求业主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进行补缴并支付滞纳金。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怎么做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欠缴物业费,造成业主与物业之间产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由业主委员会催告业主尽快交纳,否则物业公司在多次书面催缴无果的情况下,可能会选择向管辖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缴物业服务费,经法院审理认定业主无正当理由情形下欠缴物业费,法院会判决要求业主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进行补缴并支付滞纳金,判决生效之后如果业主依然拒不履行债务,物业公司还可以选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如果认为物业公司违规收费,则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对收费标准予以解释说明,如果其确实违反了物业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可以提出抗辩。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专有权行使受限制吗

受《民法典》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专权在行驶的时候是受到民法典的限制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业主在行使专有权的时候,是不能够危害到建筑物的安全,也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业主对于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

专有所有权的行使须受以下限制:

(1)保护建筑物的使用目的;

(2)保护建筑物的基础、结构、牢固及安全;

(3)保护建筑物美学上的外观;

(4)保护其他住宅所有权人的安全、安静及住宅环境秩序;

(5)维护善良风俗、习惯及住宅居民的作息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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